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中方应当将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外方单独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活动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并及时提供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最后研究成果和结论。
外方单独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活动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并及时提供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最后研究成果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