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