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一)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二)环境监测情况;
(三)年度投资情况;
(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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