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或者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