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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