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2020-11-29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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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