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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