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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