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