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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