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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