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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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