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