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