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