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