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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