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