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