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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