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