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