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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