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