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