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