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