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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