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