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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