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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