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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