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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