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