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