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