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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