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