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