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3-12-17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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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四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五条 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