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四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