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