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