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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