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