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