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