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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