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