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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