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